OA办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轮换图
  • 首页轮换图
  • 首页轮换图
  • 首页轮换图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料下载 > PPP咨询

资料下载

180_65px;
180_65px;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0 阅读:

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docx

12345

上篇:

下篇:

------ 国家部委 ------
------ 省直部门 ------
------ 市州部门 ------
------ 县区部门 ------
------ 其他 ------
80_80px;

版权所有: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陇ICP备17000467号 copyright©2017-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16号
电话:0931-8104536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53号保利大厦B座18楼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版本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获取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