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办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轮换图
  • 首页轮换图
  • 首页轮换图
  • 首页轮换图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PPP咨询

政策法规

180_65px;
180_65px;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8-1-5 阅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引导

  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鼓励各地参照省上模式,设立本级PPP项目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

  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12345

上篇:

下篇:

------ 国家部委 ------
------ 省直部门 ------
------ 市州部门 ------
------ 县区部门 ------
------ 其他 ------
80_80px;

版权所有: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陇ICP备17000467号 copyright©2017-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16号
电话:0931-8104536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53号保利大厦B座18楼
建议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版本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获取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