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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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即行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100公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公顷及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政府核准,5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省内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电网项目:跨市(州)750千伏、33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电网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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