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0 阅读: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备案制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内管理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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