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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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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 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8-1-5 阅读:

  (五)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营绩效考核机制,有经营性现金流,投资回报机制以使用者付费为主。 

  (六)含项目建设期在内的项目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 

  (七)项目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八)符合行业部委的支持方向和政策要求。 

  1.市政领域项目,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2016〕208号)等文件精神贯彻实施。 

  2.农业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50号)精神贯彻实施。 

  3.旅游领域项目,应当符合《“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基本要求。优先支持旅游信息化提升工程;旅游厕所、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特色旅游功能区、国家精品旅游带、国家旅游风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等重点领域旅游公共服务项目。 

  4.铁路行业项目,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精神贯彻实施。 

  三、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所属层级分为两类,省级及以下地方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直属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地方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形成申报项目清单(详见附件),并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完成线上申报后,将书面申报报告及申报项目清单上报财政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结合工作安排参与项目初选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项目清单抄报相关行业部委。 

  中央部委项目由相关行业部委会同财政部对口司局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汇总形成申报项目清单,由各行业部委进行线上填报并书面报送财政部,完成线上填报即进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行业部委在工作中评选的各地试点项目以及实施机构为地方各级单位的项目,按照地方项目进行申报,行业部委可出具推荐意见书。 

  每个省(区、市)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个,各行业部委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各省(区、市)以及各相关行业部委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提交书面申报报告和申报项目清单,并同时完成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本次项目申报筛选不接受线下申报项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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