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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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5〕2860号 2015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PPP项目前期工作给予专项补助(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
第四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引导、有效监管的原则,可安排用于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也可用于以确定采用PPP模式实施、但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前期工作资金缺口的项目。
第二章 安排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PPP模式推广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综合考虑各地推进PPP模式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PPP项目签约率、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各地财政困难情况等,确定前期工作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切块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后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规划、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PPP项目,安排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其余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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