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8-1-8 阅读:
第九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必须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对批准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补助,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同时,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要详细说明原因和已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无法实施后结余的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调整安排用于其它PPP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报告包括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具体项目与补助资金数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稽察和检查。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申报材料中的时限要求完成前期工作的,要限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限期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年度内多次核销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经核实后,立即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该地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