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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水电站的指导意见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7 阅读:

国能新能[2015]8  2015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和完善水电投资环境,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社会投资的重要意义

水电站是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已基本实现水电建设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进一步鼓励和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一)实行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通过市场方式配置水电资源和确定项目开发主体。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电站和中小型水电站,未依法依规明确开发主体的,一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对于重要河流,除国家已明确开发主体或前期工作主体,以及特殊的战略性重大工程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未明确开发主体的抽水蓄能电站,可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统筹流域梯级开发,根据河流、河段实际情况,实行流域或梯级捆绑,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

(二)实行统一市场准入。通过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创造平等投资机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金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作为项目业主。制定符合水电特点、宽严适度的准入门槛,严禁随意抬高准入门槛以及制定针对特定投资者的歧视性或指向性条件,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投资环境。其中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我国外商投资相关产业政策。

(三)建立公平市场规则。规范市场配置资源方式和工作流程,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业主确定、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水电项目实施业主招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项目选择:应选择水电规划已经审批、无建设重大制约因素、有预期收益且条件成熟的项目。

2.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含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主要合同条款(含项目经营年限、退出机制、合同各方的责、权、利)等内容。招标方案应事先采取合适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保方案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现实可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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