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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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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水电站的指导意见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7 阅读:

3.评标原则:应根据建设方案、生态环保、移民安置及长远发展、工程安全、运行技术要求、建设运营风险、合理投资回报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标。对于具有较好投资效益的项目,在招标约定价格机制等条件下,应将不同投标人项目收益等利益分享承诺作为主要评标因素;对于需要政府投资补贴等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将对支持政策的需求要价作为主要评标因素。

(四)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水电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技术和管理要求高、投资回收周期长等特点,特别是大型水电项目,面临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移民稳定、建设运营等诸多风险。应合理界定水电开发中的政府责任和企业行为,评估项目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行、经营风险由企业(项目法人)承担;法律、政策调整,移民搬迁安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除外),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建设条件重大变化等风险由政府(招标人)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明确实施主体责任。根据国发[2014]60号文件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以及水电开发实际,建立以业主招标为主要形式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的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水电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业主招标的市场规则和有关要求;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水电项目业主招标工作,依法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实施主体责任。

三、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

(一)发挥政府引导投资作用。要适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准确把握政府在水电行业投资管理中的职责定位,改进和创新政府投资管理。政府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和服务意识,集中精力做好政策完善、规则制定、市场监管等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落实政府承担责任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既是管理者、服务者,也是市场行为的契约一方,对于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开发水电,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依法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水电特点,负责招标的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应承担以下基本责任义务。

1.保证项目无开发权争议。

2.保障无重大制约因素影响项目实施。

3.明确项目基本建设条件和投资回报机制,其中招标约定的价格机制应符合国家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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